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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50号公告)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
2008年第50号公告

    根据《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企业申报情况,我们对2008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112号和2008年第11号公告)进行了适当调整,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的2008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2.调整的2008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3.新增的2008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4.调整的2008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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