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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滕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滕州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滕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切实维护参合农民的利益,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和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滕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滕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严肃性,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执业活动中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市卫生局主管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工作,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是执行该项工作的职能单位。

第五条 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超出执业范围开展的诊疗项目费用纳入合作医疗报销的。

(二)违反治疗原则,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合作医疗材料及报表的。

第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诊疗过程中使用无明确疗效药物的。

(二)不依病情实际所需,以同类多品种、大剂量的用药行为。

(三)在结算过程中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制度、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用药目录的。

(五)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私自外购药品的。

(六)使用自费或贵重药品及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不告知的。

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不按住院准入条件把关,随意放宽住院标准或故意延长住院天数或将门诊病人改为住院病人,有意过度使用新农合基金的。

(二)医务人员在接诊参合农民时不依病情所需乱化验和检查、重复化验和检查、滥用特殊检查的

(三)违背因病施治原则,治疗项目范围与诊断不相符或擅自扩大治疗范围

(四)医务人员不按病情和诊治条件合理收治病人、违反转诊程序,对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医疗纠纷、法律责任负次要责任的。

(五)不按时公示合作医疗报销情况的。

(六)不严格执行新农合诊疗目录或药品目录的,市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农民的自费药品费用超过药品总费用的20%,镇(办)卫生院住院参合农民的自费药品费用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0%(按月计算)。

(七)不履行组织、宣传、发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的。

(八)不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造成参合农民上访的。

(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开搭车药及串换药品的。

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严格验证或明知病人与证件不符,而不采取措施,造成冒名顶替的。

(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私自扩大治疗范围,以及私自外购药品,并纳入合作医疗报销的。

(三)为他人提供与新农合有关的虚假证明的。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医疗活动,并纳入合作医疗报销的。

(五)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编造假处方、假病历、出具假收据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擅自改变合作医疗补偿比例或无故不给参合农民报销的。

(三)违反合作医疗法规制度,限期不整改的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按每人次记相应的分值。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属于医疗事故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加倍记分。 

第三章 分值的使用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自当年的11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市卫生局应当在监督检查后的7日内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医疗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分值为1分的,督查人员当场作出记分处理,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填写《通知书》,并送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也相应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记分不代替处罚。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和《通知书》等。该档案是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公示制度。定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达到6分的,卫生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定点医院每扣1分,相应违规项目的费用视情节以违规金额的25从下拨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扣除。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扣1分,连带扣所管辖卫生院1;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评优树先的资格;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除按《省监察厅、人事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鲁政办发[2005]96号)等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外,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的评优树先的资格;取消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并在卫生系统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从200881日起正式执行。在200881日后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其记分周期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    新农合      不良积分     管理     通知             

   报:枣庄市卫生局,滕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侯宗伟书记、顾天鸽副主任、李春英副市长、刘希运副主席,市新农合两委会成员

   送:各镇(街)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                      

滕州市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                      20087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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