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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标准的通告
 
 

縢政通字[2008]3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7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07]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通告如下:
  一、具有滕州市城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年收入在我市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2007年我市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585元,2倍即12585*2=25170元);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
  四、构成婚姻家庭。目前我市暂不向未婚人员、离异及丧偶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20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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