縢政通字[2008]3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7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07]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通告如下: 一、具有滕州市城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年收入在我市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2007年我市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585元,2倍即12585*2=25170元);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 四、构成婚姻家庭。目前我市暂不向未婚人员、离异及丧偶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200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