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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环保局对全市未达标排放的水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整治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枣庄市《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精神,全面完成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目标,加快滕州市水污染治理步伐,从源头上抓起,彻底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质量和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水污染集中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于2004年8月30日前,完成滕龙化工厂等54家水污染企业限期综合整治任务。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治任务的企业,将报请滕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对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山东省监察厅、人事厅、环保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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