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部门: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632-5691325,办公地点荆河中路1号
2、办理对象: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在3000立方米以下,日取地表水在20000立方米以下(许可条件以上的取水许可申请,依据法规程序逐级上报)。
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
4、办理程序:(1)受理。①受理条件: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②受理标准: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③岗位责任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当场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并将有关材料当日转交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①审核标准:符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等规定。②岗位责任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③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取水许可申请文件。
(3)审定。①标准:同审查标准。②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③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核意见审定,在取水许可申请书上签字或签章。
(4)发证、告之、归档。①标准:告之及时、准确;未通过审查批准的申请材料及时、完整退还申请人,手续齐全;文书归档及时、规范、完整。②岗位责任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③岗位职责及权限:取水许可申请书签发后及时盖章;办理取水许可证;通知申办人;取水许可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一并归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5、法定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6、承诺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依据:《取水许可证》年度收取工本费每套10元,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22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8]34号)。
监 督:监察办公室,监督电话:0632-569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