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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1、办理部门:水土保持办公室,联系电话06325691317,办公地点荆河中路1

2、办理对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8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施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4、办理程序:(1)受理。①受理条件:请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文()本一式三份;②受理标准: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③岗位责任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当场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并将有关材料当日转交市水土保持办公室;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评审。①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法律法规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②岗位责任人:水土保持办公室副主任。③岗位职责及权限: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项目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④形成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6、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7、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督:监察办公室,监督电话:0632569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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