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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批
 
 

1、办理部门:水政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6325691333,办公地点荆河中路1

2、办理对象:凡在我市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进行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水利厅、省计委转发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函([92]鲁水政字第21号)。

4、办理程序: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当场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并将有关材料当日转交水政监察大队;并完成审查并拟出行政许可决定意见,报局领导决定;经局领导决定,发给申请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经许可同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行政许可决定要求,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如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批和施工过程中有较大变更,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手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两个月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5、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6、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督:监察办公室,监督电话:0632569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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