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部门: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632-5691325,办公地点荆河中路1号
2、办理对象:在河道、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①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②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4、办理程序:(1)受理。①受理条件,排污口设置单位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在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②受理标准: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③岗位责任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当场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并将有关材料当日转交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不预受理,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①标准:符合《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法律法规等规定。②岗位责任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③岗位职责及权限:邀请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审核修改后的论证报告;按照排污口大小、排污量以及排污口所在位置确定审查形式。通知编制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排污口论证报告;起草排污口设置批复文件,报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3)审定。①标准:同审核标准。②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③岗位职责及权限:审定排污口设置论证方案;签发批复文稿。
(4)发文、告知、归档。①标准:告知及时、准确;未通过审查批准的申请材料及时、完整退还申请人,手续齐全。文书归档及时、规范、完整。②岗位责任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报告批复文稿经办公室核稿后送分管局长签发;签发后及时打印、盖章、封发;通知申办人;申办请示、批复、审查意见和论证报告一并归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5、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不包括编制单位修改报告时间)。
6、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监 督:监察办公室,监督电话:0632-569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