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部门: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632-5691325,办公地点荆河中路1号
2、办理对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
4、办理程序:(1)受理。①受理条件:请求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论证的请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文本;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资格证的彩色复印件(具有乙级以上资质);论证报告编制人员上岗证编号。②受理标准: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③岗位责任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当场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并将有关材料当日转交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①标准: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规定;②岗位责任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③岗位职责及权限:邀请水资源论证专家对报告书进行评审;确定报告书审查会议日程;通知编制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报告书;起草取水许可申请批复文件。
(3)会审。①标准:同审核标准。②岗位责任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③岗位职责及权限:确定参加会审的部门、单位和专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会审;安排人员负责会务、记录、整理会审意见;通知编制单位按会审意见限时修改方案。
(4)审定。①标准:同审查标准。②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③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会审意见审定报告书;签发批复文稿。
(5)发文、告之、归档。①标准:告之及时、准确;未通过审查批准的申请材料及时、完整退还申请人,手续齐全;文书归档及时、规范、完整。②岗位责任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③岗位职责及权限:取水许可申请批复文稿经办公室核稿后送分管局长签发;签发后及时打印、盖章、封发;通知设计单位寄送方案文本;通知申办人;申办请示、批复、审查意见和方案一并归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5、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不包括编制单位修改时间)。
6、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监 督:监察办公室,监督电话:0632-569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