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部门:城乡污水排放管理处,联系电话0632-5691337,办公地点荆河中路1号
2、办理对象: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3、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第152号令)
4、办理程序:(1)受理。①受理条件: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大型工程污水排放口设置要有规划部门批文;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②受理标准: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③岗位责任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当场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并将有关材料当日转交城乡污水排放管理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①标准: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②岗位责任人:城乡污水排放管理处主任。③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填写相关表格,并确定公用设施排放入网实施方案;审查申请材料及实地核实,拟定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起草审批意见,报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3)审定。①标准:同审查标准。②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③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会审意见审定报告书;签发批复文稿。
(4)发文、告之、归档。①标准:告之及时、准确;未通过审查批准的申请材料及时、完整退还申请人,手续齐全;文书归档及时、规范、完整。②岗位责任人:城乡污水排放管理处工作人员。③岗位职责及权限:排水许可申请批复文稿经管理处核稿后送分管局长签发;签发后及时打印、盖章、封发;通知申办人;申办请示、批复、审查意见和方案一并归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5、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6、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监督:监察办公室,监督电话:0632-569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