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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
 
 

1、办理部门:水政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6325691333,办公地点荆河中路1

2、办理对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单位和个人。

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办理程序:(1)受理。①受理条件:提出申请;提供采砂地点、范围、深度、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案、安全渡汛措施等内容。②受理标准: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③岗位责任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当场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并将有关材料当日转交水政监察大队;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不预受理,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①标准:符合防洪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等;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危及堤防、河岸安全,不影响行洪;不妨碍防汛抢险;弃置物处理措施合理可行;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②岗位责任人: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③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填写相关表格和绘制建设区位置及边界图等;审查申请材料及实地核实,拟定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起草审批意见,报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3)审定。①标准:同审核标准。②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③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发文、告知、归档。①标准:告知及时、准确;未通过审查批准的申请材料及时、完整退还申请人,手续齐全。文书归档及时、规范、完整。②岗位责任人: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③岗位职责及权限:许可证经核稿后送分管局长签发;签发后盖章;通知申办人;申请书、批复、审查意见一并归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5、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6、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督:监察办公室,监督电话:0632569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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