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部门:水土保持办公室,联系电话0632-5691317,办公地点荆河中路1号
2、办理对象:市水务局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
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国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9年6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4、办理程序:(1)受理。①受理条件:请求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书面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一式三份。②受理标准: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③岗位责任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当场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并将有关材料当日转交水土保持办公室;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验收。①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②岗位责任人:水土保持办公室主任。③岗位职责及权限:确定是否先进行技术评估;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安排人员负责记录、整理验收意见等事宜;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3)发文、告之、归档。①标准:告知及时、准确;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尽快办理完验收合格手续;对验收不合格项目的申请材料,及时、完整退还申请人,手续齐全。文书归档及时、规范、完整。②岗位责任人:水土保持办公室工作人员。③岗位职责及权限: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下达通知事项;对有关文件、材料及时打印、盖章、封发;申办请示、批复、验收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归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5、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6、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监 督:监察办公室,监督电话:0632-569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