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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1、办理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科,联系电话06325691330,办公地点荆河中路1

2、办理对象:市水务局管辖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3、办理依据:《水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1995421日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17日水建[1998]16号)、《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39日水建管[2001]74号)

4、办理程序:(1)受理。①受理条件:申请水利工程开工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请求审批开工的请示;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文件;年度投资计划及满足施工进度需要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材料;施工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质量检测合同副本;质量监督手续;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的证明材料;需进行开工前审计工程的有关审计文件。②受理标准: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③岗位责任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当场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并将有关材料当日转交工程建设管理科;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①标准: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1995421日水建[1995]128号)第十三条之规定、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17日水建[1998]16号)第八条之规定。②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管理科副科长。③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标准形成初步审核意见;起草开工申请批复文件。

3)会审。①标准:同审核标准;②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③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初步审核意见;审查修改已起草的开工申请批复文件。

4)审定。①标准:同审核标准;②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③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会审意见审定开工申请;签发批复文稿。

5)发文、告之、归档。①标准:告知及时、准确;未通过审查批准的申请材料及时、完整退还申请人,手续齐全;文书归档及时、规范、完整。②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管理科工作人员。③岗位职责及权限:签发后及时打印、盖章、封发;通知申办人;申办请示、批复、审查意见一并归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5、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6、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督:监察办公室,监督电话:0632569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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