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部门:财务科,联系电话0632-5691316,办公地点荆河中路1号
2、办理对象:占用大中型或者跨县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省水利厅、财政厅、计委、物价局《山东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鲁水财字[1998]49号)。
4、办理程序:(1)受理。①受理条件:请求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请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书文本。②受理标准: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③岗位责任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当场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并将有关材料当日转交财务科。
(2)审核。①标准:符合《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文)的规定;符合《山东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鲁水财字[1998]49号文)的规定。②岗位责任人:财务科副科长。③岗位职责及权限:邀请水利专家对建设补偿项目进行评审;按项目难易确定审查形式。内容较简单的项目或特殊情况组织专家函审并形成书面意见;通知占用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补偿方案;起草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批准意见。
(3)会审。①标准:同审核标准。②岗位责任人:财务科科长。③岗位职责及权限:确定参加会审的部门、单位和专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建设项目补偿方案进行会审;安排人员负责会务、记录、整理会审意见;通知占用单位按会审意见限时修改补偿方案。
(4)审定。①标准:同审核标准。②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③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会审意见审定建设项目补偿方案;签发批复文稿。
(5)发文、告之、归档。①标准:告知及时、准确;未通过审查批准的申请材料及时、完整退还申请人,手续齐全;文书归档及时、规范、完整。②岗位责任人:财务科工作人员。③岗位职责及权限:建设项目补偿方案批复文稿经财务科核稿后送分管局长签发;签发后及时印刷、盖章、封发通知申请人;申办请示、批复、审查意见和补偿方案一并归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5、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不包括占用单位修改时间)。
6、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监 督:监察办公室,监督电话:0632-569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