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取土的通告
滕政通字[2004]19号
为保护全市水库、河道工程的安全运行,防止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滕州市水务局是滕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活动,保护水及水工程的安全。
二、马河水库是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其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土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开采,禁止在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非法爆破、打井、采砂、取土、搭建房屋等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三、户主水库、十字河、城河、郭河、北沙河、界河等河道,均系国有水利工程,在其管理、保护范围内,一律禁止乱挖滥采,严禁吸砂船只在我市各类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
四、凡在上述水库、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和水源地的一切活动,应立即停止,并自行清除全部机械及弃料等,听候处理。
五、对在上述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停止采砂、取土和不清除机械设备的,由市水务局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