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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钱、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83分钱)。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用电0.1分钱,其它用电0.2分钱。 2、农业排灌、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1.42分钱执行。 3、根据鲁价格发【2008】101号文件规定,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